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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展位直通车–三期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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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七月 20th, 2009 at 22:50 » 评论 (0)

                                       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出口额(即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须达到以下标准: 广交会参展企业最低出口金额要求 地 区 企业类型 金额(万美元) 沿海 流通型 150 非流通型 75 中部及东北 流通型 75 非流通型 40 西部 流通型 40 非流通型 20      四、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见附件1)会员资格。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六、参展展品要求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七、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八、本规定自第105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具有所申请参展展区的协调管理商会或外资协会会员资格。各商/协会协调管理的展区详见《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附件1)。   三、上一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出口额(即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须达到以下标准: 广交会参展企业最低出口金额要求 地 区 企业类型 金额(万美元) 沿海 流通型 150 非流通型 75 中部及东北 流通型 75 非流通型 40 西部 流通型 40 非流通型 20      四、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见附件1)会员资格。    五、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六、参展展品要求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七、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八、本规定自第105届广交会起执行。此前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广交会业务办负责解释。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