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秋季广交会展位涂先生TEL13710124226QQ892669331

广交会展位直通车–三期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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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展位申请评审与安排办法

七月 21st, 2009 at 14:17 » 评论 (0)

                                      广交会展位申请评审与安排办法 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性展位和一般性展位。   一、 品牌展位安排评审标准   (一)出口额(35分)   出口品牌展位按不同类别展区分别设立700万、500万、400万和300万美元四个等级的最低出口额标准。品牌展位申请企业出口额达到所申请展区最低出口额的得10分,每超过100万或150万美元的加1分,累计不超过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20分)   1、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应为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专利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拥有一项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得1分,每拥有十项外观专利按一项发明专利计分,累计不超过5分。   2、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每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品得5 分,每项省级(副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得3分,累计不超过10 分。   3、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每制定或修订一个产品(技术)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得3分,最多不超过10分。   以上三项得分可以累计,最多不超过 20分。   (四)国际通行认证(2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通过一项认证得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指:ISO9000 系列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 系列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 系列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行业认证指Oeko-Tex Standard 100 生态纺织品认证、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和ISO/TS16949 汽车行业质量体系等。   (五)境外商标注册(10分)   境外注册商标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注册商标覆盖的产品应属于所申请展区规定的参展商品目录。属商标转让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包括注册多个)得1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获得欧共体市场协调局(OHIM)注册、在欧盟国家内有效的商标,按10 分计算。获得“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的(简称“WIPO”或“OMPI”)以协定国数量计分。在“比荷卢”(Benelux)商标联盟注册的,计3 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六)品牌荣誉(10分)   企业获得省级出口名牌称号的计10分。   二、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   (一)上一年度出口额(35分)   (二)行业自律(5分)   积极应对国外针对我出口产品发起的“两反(反倾销、反补贴)两保(保障措施、特别保障措施)”调查,积极参加行业集体协调,积极维护行业出口质量安全。   (三)国际通行认证(10分)   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的有效证书持有者须与出口品牌展位申请企业一致,且覆盖产品属于申请的对应展区参展展品。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指:    1.ISO9000系列 质量管理体系。    2.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3.HACCP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4.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    5.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指:    6.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7.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   (四)高新技术企业(5分)   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分值。   (五)研发创新(10分)   按照企业拥有的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计算分值。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5分)   按照境内外市场商标注册情况计算分值。   (七)品牌荣誉(10分)   国家出口名牌或省级出口名牌。   (八)各交易团不得上调上述评分指标的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   三、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   第一章 ...more »

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七月 20th, 2009 at 23:22 » 评论 (0)

广交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参展水平,优化参展企业结构,做到展位安排规范、公平、透明,特制定出口展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府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地方交易团形式参展。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广交会出口展展位按不同用途分为一般性展位和品牌展位。 第四条 一般性展位是指交易团组团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商务部切块下达的各交易团展位数量内,分配给本交易团参展企业使用的展位。 第五条 地方交易团组团单位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负责受理国资委管理企业一般性展位申请。   第二章  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确定 第六条 商务部根据各交易团上年度出口额、贸易方式和地区系数等因素核算各交易团一般性展位数量。其中,对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交易团采取提高出口额系数和省级交易团核算数量外另行安排部分一般性展位等支持措施,促进地区平衡发展。 第七条 第六条所指出口额的统计口径是:上年度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其中,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按系数0.5计算,东部和国资委管理企业、中部和东北、西部地区交易团出口额系数分别按1、2、2.5计算。 ((每期一般性展位总数-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省级交易团展位切块支持数量) 第八条  各交易团每期一般性展位数量由按照第七条统计口径计算出的各交易团每期对应商品出口额占全国每期对应商品出口总额比重,乘以广交会每期对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交易团切块支持后的一般性展位总量得出。 第九条 各交易团和国资委管理企业组团单位根据商务部核定的每期一般性展位总量,自愿申报本交易团和所辖国资委管理企业当期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结合展馆物理条件确定展区规模,并对交易团和国资委管理企业组团单位申报的各展区展位数量提出微调建议,报商务部外贸司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一般性展位使用条件 第十条 参展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 地   区 企业类型 金额(万美元) 沿    海 流通型 150 非流通型 75 中部及东北   流通型 75 非流通型 40 西    部 流通型 40 非流通型 20 (三)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见附件1)会员资格。 (四)为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新企业或中小企业发展,各交易团可在各展区中安排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本交易团在该展区参展企业总数的20%)符合本条(一)、(三)项准入标准,但未达到本条(二)规定的最低出口额要求的企业参展。 第十一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 (三)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企业。 (四)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且在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第四章  一般性展位申请受理和安排 第十三条 企业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选择申请参展的展区,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向所在行政区域交易团组团单位或国资委管理企业参展组团单位提出参展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每个展区的展位数量最少为一个。 第十五条 流通型企业仅限在申请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 第十六条 交易团组团单位按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对受理的企业参展申请进行初审,并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分值进行评分。 第十七条 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包括出口额、行业自律、国际通行认证、研发创新、境内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等7项评分指标(见附件2)。各交易团不得上调7项评分指标分值,但可结合本团实际情况增加其他评分指标。各项分值项下的评分标准可由各交易团细化。 第十八条 鼓励环保、节能产品参展,同等或相近条件下优先安排参展。 第十九条 对使用一般性展位参展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评制,其展位数量安排原则上保持两届不变。 第二十条 交易团在展位申请截止后20个工作日内,按量化评分与优选原则确定本交易团参展企业和一般性展位数量安排方案。 第二十一条 ...more »